广西2013年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年审管理工作,现将2013年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自治区工信委是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负责管理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配合自治区工信委做好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支撑服务工作。

二、申报范围

(一)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二)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2011年1月1日之后至2013年4月1日之前按照旧办法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须按照新办法进行重新认定,才能继续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四)从2013年4月1日起新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按照新办法进行认定。

三、申报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实行纸质申报的方法。

申报软件企业重新认定和年审的企业请按照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申报所需要的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填写和申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内容要完全一致,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简装、不加封皮、一式五份,电子版一式二份。

四、申报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准备的资料基本一致。

1.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根据申报类型选择填报其中一表)。

2.2012年度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必提交)。

4.2012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须是正本,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软件销售收入、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及软件研发费明细注释);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或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需在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中注明。

5.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见附件5);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

7.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购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8.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加盖企业公章)。

9.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ISO9000、CMM认证等)。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1.软件产业统计报表。

五、申报程序

软件企业认定程序与年审程序基本相同。

1.企业申请。企业向自治区工信委提出认定/年审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2.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信委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认定/年审。自治区工信委依据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做出认定/年审,并将认定/年审通过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公示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自治区工信委报送的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名单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重审。

5.公布名单。自治区工信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广西获得软件企业认定/年审的名单,并将名单抄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6.申请复议。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信委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工信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申报时间

(一)按旧办法进行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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