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属于误读法律

近日,由于手机涉黄引发的CN域名涉黄,引发了“个人能否注册CN域名”的焦点。关于这个问题,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其实,这是旧问题了,早在多年前,学界就对这个话题有过一番讨论。而从我国当前的域名管理法律规定来看,“个人注册CN域名”至少是不被禁止的。

我国关于CN域名注册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性文件。其一是由国家域名管理机构信产部制定,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另外一个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制定,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办法》中关于域名的注册、使用问题规定,采用的说法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从这条规定来看,《办法》并不禁止个人注册和使用CN域名。

不过,在《细则》中关于域名的注册规定是,“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从这条规定来看,个人注册CN域名似乎是被禁止的。

但是,我们把两个文件放在一起看就可以找到结论:

首先,《办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层级高于《细则》。当《细则》与《办法》冲突时,按照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无效”原则,《细则》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4年的《办法》显然优先于2002年的《细则》。故2004年《办法》的规定是优先于2002年《细则》的执行。

我们简单梳理下法律脉络就可以得出结论:个人注册、使用CN域名并不禁止,按照“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我们可以说,在我国,个人是有权注册、使用CN域名的。

对于那些基于《细则》的规定得出“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的结论,属于对我国域名管理领域的法律“误读”。

摘录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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