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印发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为更好地开展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广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会同广西有关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授权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办理机构。

第五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登记: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七条 需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向广西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并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软件产品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条 企业对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向广西信息产业局申请复审。广西信息产业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或已登记的软件产品转让后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登记申请,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由广西信息产业局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予以追回,广西信息产业局给予软件生产单位警告,并予以公布。

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广西信息产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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