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网络信息被滥用将杜绝,谎言倒逼真相是违法

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通讯社”,网络空前拓展了表达空间,也让人们享受到了更多自由。但自由的合理边界在哪儿?应该有一个基本共识。

网络世界依然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发言,同样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果以“自由”之名诽谤、侮辱他人,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实质上是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持着“正义”的理由,只问目的不择手段,甚至搞所谓“谎言倒逼真相”,这同样是不负责任。

不可否认,网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海量信息在这里汇集,交流渠道在这里交错,鼠标一点了然天下事,键盘一敲发出诉求声。农民通过网络了解土豆供求信息,市民通过网络购买保暖御寒商品,企业通过网络掌握市场商机,政府通过网络知晓社情民意,世界通过网络认识中国,中国通过网络了解世界。

然而,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网络也有它的优点和缺陷。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渠道四通八达,交流平台开放宽松,大量个人信息容易从这里泄露,甚至谣言诽谤会于此泛起。人们在享受网络给自己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感受到网络谣言、网络信息被滥用等问题的影响。

网络信息保护不是“清网”,不是“不让人说话”的管束,而是在顺应网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使网络信息传播有法可依、文明有序,让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收集并使用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因此,在决定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决定草案将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相关方都纳入到监管之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决定草案相关条款中,亦对公民的相关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

比如,一旦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此外,对于网络身份管理的内容,亦成各方关注焦点。

决定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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