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二条  缴存登记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二)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职工工资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所有职工都进行登记缴存等。

经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

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单位办结缴存登记并在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办理财务印鉴预留手续后,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登记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或变更的,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当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差错更正清册》,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更正和更改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础资料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填写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名称变更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办理财务印鉴变更后,到受委托银行变更单位名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开设手续后,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化,须于每月发工资起5日内,按照开户登记表上的月汇缴总额,将单位应缴的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连续、足额汇缴至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在汇缴时,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清册》;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核对清册》,按新的缴存额在受委托银行进行汇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按时提供职工汇缴或补缴清册,受委托银行对单位汇缴和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须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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