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