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首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没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在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八条 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范围内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住宅、办公、商业用房、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涵洞、隧道、城市照明、广场、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工程档案;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城市绿地、苗圃、动物园、植物园、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垃圾处理场、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等;

7、城市防洪、防滑、抗震和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业务管理、技术资料。

(三)城市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留。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二条 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只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必须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给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应编制档案移交目录,由双方验收签字、盖章后,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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