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软件行业公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软件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软件经营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求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它软件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有权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申诉,请求协会及全行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国产软件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允许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向用户推荐和介绍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第六条: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它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得到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和有利的市场地位;
3、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它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它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竞争活动;
5、以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第七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符合软件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有关的性能、质量的要求;
2、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服务费的价格,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八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打击软件盗版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盗版软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他人制作侵权软件。
第九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它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事先告知原所在单位,了解该人员的有关情况,对确有证据证明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在原单位表现很差的人员,一般不应聘用;
2、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损害其它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软件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依据本公约第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违约者停止违约行为,并自行消除影响;
2、要求违约者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并消除影响;
4、通过媒体公布违约者违约行为;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会员严重违约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6、号召、组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全行业共同抵制违约者。
第十二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各专业分会、各地区软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公约,结合本专业或地区特点,制定在本专业或本地区实施本公约的细则或行约。各专业分会、各地区软件行业协会制定的细则或行约应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本公约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