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采购中遭遇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尴尬

很多的软件开发采购项目中,不少采购单位为“确保采购质量”,都喜欢加上这个“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要求,而这样的要求,与“厂家授权书”、“注册资金”等门槛性质的条件往往成为一些中小软件公司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项目才适用系统集成资质要求,而什么样的资质要求才不算“过高”?

系统集成绝不是卖设备、卖硬件这么简单,就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而言,其具体内容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联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

再说通俗一点,就是得有布线、联网,能够实现在采购单位指定的某区域或者某系统内互联互通,可以统一管理、协调的系统,而能够实现这种功能自然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这就是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国家要求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资质。

系统集成资质要求越高越好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认为,资质要求越高,采购质量就越有保证。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首先,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必须是以满足实际公务需要为准则,不可能无限提高,否则就会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功能越多越高级的产品越贵,但是在实际的使用之中,能够利用的功能往往只占很小的比例,这就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超出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要求必然意味着更多的行政开支,这与当前国家压缩行政开支,提倡艰苦奋斗的环境是不相称的。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竞争,它要实现的一个重要政策功能就是促进中小软件公司发展,在一些国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中提出资质要求,就相当于提高了准入门槛,对软件公司实行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将很多有实力完成项目的中小软件公司拒之门外,这是政府采购所应尽量避免的,否则就容易遭到公平性的质疑。

“系统集成”门槛要慎用

并非所有预算金额较大的软件开发采购项目都能称之为“系统集成”项目,在做招标文件审查的时候,不应简单依据金额大小或者采购人的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此项资质,而应该实事求是地了解清楚项目的实际功能、用途,不应让那些不符合“系统集成”性质的软件开发采购项目也搭上了“系统集成项目”的便车,借此用“系统集成资质”条件提高对软件公司的门槛。

我们经常提到要扶持中小软件公司,中小软件公司最需要的往往并不是出口退税、贷款融资,而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只有尽可能地为中小软件公司破除经营环境中不合理的障碍,帮助它们飞得更高更远,才能使扶持不至于成为一纸空谈,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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