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归国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旨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基金资助方式有:无偿资助、市场拓展补贴、贷款贴息、有偿资金投入和企业租房补贴。
第二章  无偿资助
无偿资助资金用于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研究开发。
第三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应目前正在西安高新区进行创业,特别是具有在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

(三)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中出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相吻合。

(五)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是与高新区及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密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西安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企业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无偿资助重点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市场前景好、具有竞争优势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研究开发。

(四)无偿资助优先支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企业项目。

(五)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须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六)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1-2年,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具有可以量化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五条 根据留学人员项目情况给予10-20万元资助,具体资助金额和方式按照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决策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会)决策意见执行实施。
第六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对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初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创业园组织专家论证会,作出项目资助建议提交基金决策会决策。

(三)项目决策 由基金决策会对创业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对项目资助与否、资助方式、金额等进行决策。

(四)资金发放 创业园根据基金决策会的审批意见,按照同意资助的资金数额分期拨付给企业。项目开始实施阶段拨付总额的70%,项目执行期满由创业园考察项目实施情况,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拨付剩余部分。

(五)无偿资金的使用审核

1、创业园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有义务进行全面配合,包括提供资助资金的使用证明,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购物发票等。
2、企业须每半年向创业园汇报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3、对资金使用明显违背合约规定的行为以及执行期满未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创业园应予以及时纠正,并视违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完整材料由创业园留档保存。
第三章  市场拓展补贴
本补贴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研发产品的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进行产品资质认定和市场拓展。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具备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应目前正在西安高新区进行创业,特别是具有在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和经验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工商税务关系隶属于高新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
(四)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在企业中出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留学人员股权比例不低于30%,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企业的留学人员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应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相吻合。
(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是与高新区及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密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过程中,参加行业展会的展位费,取得行业许可证,进行行业检测、成果鉴定、产品认证、技术合同认定,高新区对其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留学人员企业市场拓展补贴申请表》、《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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