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监控设备规范化 公民隐私保护更完善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正面向社会对《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办法》中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规定12类场所和区域应安装监控系统,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监控摄像机

保护隐私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则是禁地,禁止远程监控,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同时,《办法》也对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作出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要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不得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复制、删改、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对公民隐私保护更趋完善

意义重大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柯夫律师说,在旅馆、更衣室等个人隐私场所安装监控设施极有可能导致公民隐私外泄。从2009年开始,广州、重庆、青岛等城市都已经出台了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现在许多公共场所都普遍安装了摄像头,此次制定的《办法》,不仅对公共安全场所、个人隐私场所进行了明确划分,还对监控设施的管理、信息保管、流出之后的法律责任作出约定,保护被拍摄者的隐私权。这一行政规章的制定,表明我省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更为关注,法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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