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工作,鼓励并推动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法及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9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通过2009年年审的软件企业,申报数据与认定或年审数据一致。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2、软件年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上,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年软件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列行业前五位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报表下载地址www.chinasoftware.com.cn. www.csia-srrd.org.
(二)提交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提交材料”一栏要求如实提交。提供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完税表”及附表二。免税期间企业,提交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主管国、地税名称全称。联系人、电话及E-mail地址必须准确无误。
(三)软件收入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提交2009年度“软件收入”的实际数额(附部分软件收入发票复印件:主营软件业务收入中金额大的发票,以占软件收入的5%为宜),同时将开具的软件发票序号、金额列表提交。
(四)对于外向型软件企业,除了提交(二)所要求的材料外,提交主要软件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外汇回款凭证复印件,并提交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软件出口额确认函。
(五)对于在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与办公软件、少数民族语言软件、涉农软件和服务、工业软件和服务、公共信息资源服务(科、教、文、卫人口和交通信息服务)、金融、能源资源(含物流、矿产)、通用管理、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适当提高)、高性能计算机应用软件、云计算等十五个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重点需要提交产品方向、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三、申报截止日期
申报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受理截至日期为2010年11月20日。
联系人:毛鹏   联系电话:029-876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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