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谈高校老师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7个误区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高校在科技创新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高校专利申请量飞速上升,专利申请是一项高度专业又过程复杂的工作,高校老师在专利申报过程中对各项专利申请制度的理解难免存在不足,很容易进入专利申请的误区。
1、完成科研先发表论文再申请专利
一些高校老师在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后,会忙于先发表论文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做往往会因为延误了申请时机而造成专利无法授权。在专利新颖性审查要求中,专利申请日前的一切公开技术均视为现有技术,公开发表在论文上的技术当然也会被作为现有技术,专利审查员一旦检索到该技术已经在论文上发表,该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就为零。所以论文发表日期务必要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由于论文从投稿到发表的日期并不太确定,所以专利申请最好赶在论文投稿之前。
高校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只提供简单思路
一些高校老师在申请专利时,给出的技术交底书往往只给出了思路,或技术方案不够详细,或根本不会有实验验证过程和数据。专利技术交底书的详尽程度将直接影响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深度理解,从而影响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而影响专利授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简单的专利申请文件很有可能因技术方案不清楚、公开不充分、新创性等原因被驳回;就算专利授权也得不到充分保护,从而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意义。
3、专利技术交底书当论文撰写
部分高校老师以写论文逻辑来撰写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在技术交底书中详细写出了推导过程或者实验分析过程,虽然详尽但专利代理人在理解时也会一头雾水,从而抓不住主线。专利撰写主要围绕“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这条逻辑主线开展,专利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只需围绕“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必要的能够验证其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或效果图更有助于该专利授权。
4、申请专利的名称尽可能具体
一些高校老师喜欢在申请专利名称中限定所基于技术,这种命名方式可能导致专利保护范围变小。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要求“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用最简短、准确的语言表明所要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称中体现过多的限定或者直接体现发明点,也有许多发明人认为专利的名称不能相同,除非是特定的需要,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专利名称相同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况且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专利名称有简短、准确的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大量名称相同的专利,但由于申请号并不相同,所以却是不同的专利。
5、为节约成本申请专利不委托或选择无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有相当多发明人并不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在看到专利代理师撰写的权利要求时,尤其是通常第一条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会认为并没有把自己的技术方案写详细,认为越详细或者越是他真实的技术方案就越好,这其实也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知。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就是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公开来获取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以谋求经济回报。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就非常重要了。通常为了谋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在说明书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方案拓展后,会在权利要求书中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书中以尽可能上位、概括的语言,以尽可能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来描述技术方案;这样的权利要求虽然看起来非常概括,和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并不相同,但却可以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而发明人提供的详细的技术方案以及拓展的可替换方案也会在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以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支持。
一些高校老师为了节约成本,让课题组年轻老师或学生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专利申请,往往会因为缺乏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意见答复,以及流程相关的各种期限、费用、手续等相关经验导致被驳回。也有一些发明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过于关注价格,而忽视了考察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资质,从而把自己辛苦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交于无国知局备案资质的公司(也即黑所)手上,这些黑所的流程管理以及撰写质量均无法得到保证,不管是哪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则对该专利的影响都可能是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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