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出台,高校专利质量提升促进转化运用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学校对原有《陕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调动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和管理,保护各方合法利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等。
第二章 归属
第三条、执行学校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国家或学校资金、设备、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学校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离休、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完成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学校正当权益的前提下,申请专利和授权专利的权利分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第八条办理。
第八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或承担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九条、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对其利用学校资源和条件已开展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以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归属,未签订协议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专利权由校内承担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校内法人单位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第十一条、在科研立项、产品开发和签订技术合同前以及研究过程中,要进行专利评估及其相关文献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手稿、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照项目资料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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