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就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此次修订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强化过程评价,强调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

    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本次评估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但是在评估工作组织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具体等,亟待对《办法》作出修订完善。同时,首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以及近年来专项合格评估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亟待以《办法》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指导评估实践,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要求,结合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开展情况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对《办法》做出相应修订,强化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文件已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坚持以稳为主、稳中求新,在保持总体制度设计稳定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三条原则:一是守住底线。强化底线思维,以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二是落实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强化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三是注重实效。进一步明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引导高校聚焦重点、凝练特色、提升质量。

    三、如何强化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答:此次修订细化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要求。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二是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开展自我评估提供指引。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如何体现合格评估对学位授权点的底线要求?

    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周期性合格评估中,以启动该轮次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底线;专项合格评估中,受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其获得授权时所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保学位授权点“赋权”与“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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