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干货分享:电子信息类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些窍门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大,涉及专利诉讼的案件多,且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尤为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机械类专利和电子信息类专利,机械类实用新型专利的写法与机械类发明专利写法差不多,今天本文主要谈电子信息类专利的撰写。
电子信息类技术方案一般包括:电路类和软件类两大类。《专利法》规定了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即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软件类就被排除在了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之外,也就是说只有电路类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一般电子产品都不只是纯粹的仅由电子元件组成的电路,其往往都是由硬件和软件共同组成。由于申请人不懂专利法,其往往不能将产品硬件部分与软件部分分开,加上大家都爱讲“模块”、“平台”等,因此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往往会出现很多某某模块、XX平台的部件名称。而此类名称即可以指代硬件、也可以指代软件,从而容易造成代理人将其实质是软件的模块写入权利要求,因为模块的问题而收到某模块属于软件模块,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于是代理人又想法设法证明该模块是硬件模块,这样的情况相信很多同行都见到过。但即使代理人想证明该模块是硬件模块,一则说明书未明确记载,二则该模块可能实质上确实是软件模块,由于确实写入软件模块或者可能是硬件模块但未能说服审查员而导致实用新型被驳回,这样的结局确实很遗憾。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代理人未能完全理解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代理人在处理案件时,只要看到申请人写的申请主题是个产品,组成产品的部件名字也像是一个部件名称,然后就认为技术方案已经交代清楚了,自己也就开始撰写,并递交申请。
撰写电子信息类实用新型专利时,首先阅读申请人给的整个技术方案,分辨出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若是方法则建议申请人申请发明,若是产品,且是纯粹的电路结构,则可撰写实用新型,若是以模块化名称来描述的产品,则需进一步阅读理解,弄懂整个方案的工作原理以及每个部件所产生的作用。然后进一步分析能产生该作用的部件是否是硬件部件,若是现有硬件部件,则最好采用该硬件部件的行业名称,若非现有硬件部件,而是发明人自己研发的硬件结构,则需要其进一步补充材料;若是软件部件,则撰写实用新型时,需要剔除该部件,同时,还可考虑该软件部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可以申请发明的可能。最后,代理人方可开始撰写。
另外撰写电子信息类的实用新型同样需要注意一些常规实用新型的共性问题:一、基于实用新型审查只经过初审,因而为了能克服无效宣告理由中最常使用的三性问题(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权利要求书的内容首先要全,即要将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所有技术特征全部写进权利要求书中,以最大可能保证专利不被全部无效。二、基于无效程序中,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因而,权利要求书撰写时一定要准,即要准确划分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以最大可能使侵权方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三、基于无效程序中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合并或删除,因而为防止在合并或删除中,使主权利要求中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引用关系的布置一定要合理。
其次,谈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的撰写。说明书是用来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的,因而其更要写得细,写得完整,写得有层次感,让读者能清楚的理解技术方案的内容。这样能防止当读不懂权利要求书,需要看说明书时,不能对其做很好的解释,从而为侵权方找到破绽。本代觉得好的说明书最好能做到背景技术中分点描述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部分(和权利要求书形式一致部分)点对应解决背景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优点部分也与前两者分点对应,从而层次分明,使人一目了然。其次,对技术方案每个技术特征的作用和好处都进行详细描述,其目的是针对判断创造性常采用的三步法,便于从技术特征相同而作用不同来争辩创造性。再次,多写实施例,一则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二则能防止对手申请专利,让其不能拥有专利武器,只能被动防守。
专利文件其实相当于一部法律文件,专利的形成过程亦相当于立法过程。专利“立法”之时,必须要考虑完全、考虑准确。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