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助及奖励),资助及奖励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诚实申请、公开公正、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及奖励的对象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的对象须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如有多个专利申请人的,第一申请人须与其他申请人自行商定资助或奖励分配事宜。)。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七星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七星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范围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费用。
第五条资助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按规定缴纳专利相关费用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二)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委托桂林市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和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不超过五项。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申请审查费后进行资助,个人的资助金额为500元/件;单位的资助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个人的资助金额为60元/件,单位的资助15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个人的资助金额为50元/件,单位的资助100元/件。
(四)专利代理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50元/件。
第四章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奖励范围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第八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必须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权属明确;
(三)优先对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进行奖励。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一项专利最多奖励二个国家(地区)。
第五章申请资助及奖励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资助、奖励汇总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专利请求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桂林高新区七星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资助、奖励汇总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专利请求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对当年产生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人应于次年3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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