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2019年新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促进桂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西实施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支出范围包括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
第三条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先的发展导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支持理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二)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公示、拨付。
(三)依规监督检查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资助奖励的对象
(一)在桂林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地址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三)在桂林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
(四)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七条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对自授权起第7年至第10年内的发明专利,按照实际缴纳年费的70%给予资助。
(二)奖励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0.4万元/件。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获得授权后奖励1万元/件;通过PCT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当年年度获得授权后奖励0.4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四)获得授权的国防发明专利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的,解密当年按照0.4万元/件的标准奖励给专利权人。
(五)奖励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法人单位,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19件的,奖励4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0—49件的,奖励5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50—99件的,
奖励6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0—149件的,奖励8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50件以上的,奖励900元/件。按照可获得奖励的最高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奖励代理桂林市企事业单位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机构,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0—199件的,奖励3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00—499件的,奖励4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超过500件的,奖励500元/件。按照可获得奖励的最高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七)奖励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万元/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万元/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示范)企业3万元/家。
(八)奖励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5
万元/家。
(九)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件、5万元/件、2.5万元/件。
第八条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专利权人存在多个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奖励经费由专利权人协商分配。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五)申请
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3679229477    02989322522
陕西省西安航天基地神州四路科为城墅20栋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