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版权局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收费低出证快,法律上认可吗?

最近看到一些省份的版权局作品版权登记免费或者收费很低,切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出证速度快,于是有不少客户疑问,地方版权局作品版权登记比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便宜很多而且快很多,是不是法律效力不行?为方便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处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作品版权登记
关于地方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作品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以,著作权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登记。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如此,何需登记?这就是一个实践产生的问题。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条款。具体而言,也主就是说,在法律上讲,谁主张是作品的权利人,法律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承担不利后果。著作权登记,就是为权利人完成举证责任的关键证据,这就是作品登记的意义。

二、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内容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作品名称、作品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等。北京高院指南第三条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因此,作品版权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并非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首次发表日期、创作完成日期,实践中只是版权局形式审查的记载,法律上并不具有证明效力。登记日期,可以证明在登记日期前,已完成相应作品。(没有完成作品,不可能进行登记)登记日期,实际是起到的是证据保全的作用,即某年某月某日,就已有某作品存在。此作品,自然不会抄袭此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作品,相反,此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作品,可能抄袭登记的作品。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上最有法律效力的内容有两项,即著作权人、登记日期,这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

三、地方版权局作品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论是地方局作品登记证书,还是国家局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仅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如果两者存冲突,还需要其他证据,如手稿、发表时间等综合认定。因此,地方局作品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著作权人、登记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

结论:地方版权局作品电子登记,系部分省、市版权局在结合数据作品新特点后,对作品保护作出的创新路径,在降低登记成本、缩短登记时间后,版权保护必将进入全新的模式,特别是互联网类作品,采用先登记后发表的模式后,更容易查清侵权事实,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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