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图片公司借作品版权诉讼勒索式营销涉嫌诈骗
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份互联网图片作品版权诉讼调研报告指出,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专门从事图片作品版权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图片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甚至出现实践中发现“浑水摸鱼”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
调查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事先无法知晓权利主体这一原因占比最高。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
针对图片作品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权属审查,防止非权利人“浑水摸鱼”,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基于图片侵权发起的诉讼及后续双方就侵权问题展开的谈判协商,这都是属于在法律的范畴内展开。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涉网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往往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因而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对于一些版权不属于图片公司的图片,若图片库对此展开维权,则会涉嫌构成欺诈。不少网友称此前被这类公司“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这也被公众称为“勒索式维权”。如果图片公司基于其未获授权的作品进行诉讼,作品数量较大或作品价值金额较大,还将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一些图片公司“打着版权的名义强行索要高额版权费用”被称之为“勒索式营销”这一问题,在有意和图片使用者谈商业合作的情况下,后者未配合商业合作,于是图片公司可能在赔偿主张中提高价格。如果这些公司仍以版权人或被授权人的身份,去向这些所谓的“侵权方”主张版权,轻一点儿的,这叫欺诈,如果从数量到金额上达到一定水平,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总之还是需要提高自身版权意识,一方面在获取作品之时应当留意该作品上是否有版权归属,另一方面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当以合理使用为限,不将自身设有版权的作品用于商业行为之中。如果需要运用大量图片作品的,应当选择依法购入版权。同时在面临相应的纠纷时也无需惊慌,设法调查权益的主张方是否真正合法享有争议作品的版权,并且通过作品创作、市场等方面因素对争议作品的价值进行衡量,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选择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求助。也就是说,第一不要被其起诉的索赔金额吓到了,觉得一张照片价格都这么高,我可能后面侵权的还有一千多张,担心金额很高。但不要被吓到。第二,不要被之前的一些司法判例所影响。因为像这种图片侵权的赔偿金额,全国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其实判决差异很大。价格取决于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和作品的用途,所以说最后实际的赔偿金额也都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说图片一看就是拍摄的难度很小,赔偿金额可能就很低。
目前国内关于图片作品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文字著作权使用上,国内目前已经有发改委与国家版权局共同制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但图片的相关办法还未制定。这也使得市场上的图片作品定价缺乏参照。建议可以根据图片拍摄难度、原创性以及作品用途等不同角度,对于图片作品的使用及付费等也进行相应系统性规定,给予广大图片作品使用者一个可以参考的行业标准,同时也对行业内秩序进行调整与规范。另外版权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图片库等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各家版权图片库进行核查,避免滥竽充数。作为图片公司一方,其还是应当完善自身监管系统。一方面对于收录摄影师提供的拍摄作品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将未经授权的作品收录进版权库中;另一方面应当制定出针对作品特点而进行调整的价格机制,使得图片的定价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