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版权归属最有效的身份证

对于作品著作权登记相信从事版权相关产业的读者都不会陌生。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加上作品版权登记经济便捷的特性,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养成了“创作一件,登记一件”的习惯。诚然进行作品登记是一种好习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得的登记证书只是记录信息的“身份证”,但并不是拥有特殊权利的尚方宝剑。
作品版权登记
《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作品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绝大多数国家均在立法中采用“作品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上述原则给作品著作权人在获得权利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仍会有不便。在发生纠纷时作品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而作品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弥补上述不便,其记载的事项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就成了著作权人最简便最有效的身份证明。国家版权局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但作品著作权登记不具有强制性,采用作品自愿登记原则。由于作品一经完成即自动产生著作权,故著作权登记既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其性质也不属于确权登记,著作权产生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认可和确认。故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及的申请人和作品的信息既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水平无关,也不直接反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实际情况,著作权登记仅系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前提,作品登记旨在解决著作权归属问题,维护著作权人利益。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该办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作品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但该办法亦未规定作品登记机关审查的具体内容。且从2016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所附的《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来看,作品登记证书对于作品登记的事项包括:作品名称、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且登记证书载明“以上事项由某某申请,经某版权登记机关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可见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是作品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事项,而作品名称和类型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并不需要审查其登记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属于智力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智力表达即要求能够被直接感知,而并非停留在思想层面。独创性则要求该智力表达系作者独立创作,外在表现上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即使某客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仍应由法院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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