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成果登记须知(全文)
一、科技成果登记义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在“重点任务”中明确: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健全各地方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
注意:1、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二、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所登记科技成果分为三类,所需相应支撑材料分别为: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价证书、验收报告、结题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以上证明均为上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出具);或者国家药品颁布件;或者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基础理论成果:①学术论文(三篇以上),②本单位学术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③相应检索引用证明(注意:三者均需提供);或者学术专著,国家自然基金结题。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验收报告等。
三、陕西省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1、安装: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
2、填报:①简单注册;②在“数据处理”页面新增成果(2020年),逐一填写各个表单,所填写内容与所持支撑材料保持一致(如,完成人顺序与数量等)。
说明:该系统为单机系统,不联网;系统中红字部分为必填项,黑字部分选填(推荐单位可以不填写;“批准登记号”不填写);个人登记不要求盖章。
3、导出:“数据处理”页面下方选项,可打印登记表并保存至电脑;“数据导出”页面,选择路径导出数据压缩包(cgsbqy.zip,不更名)(登记多个成果亦导出一个压缩包)。
4、审核:将“成果登记表”、数据压缩包以及相应支撑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274302481@qq.com),邮件请以成果名称命名;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将具体情况以邮件形式反馈给登记单位。
5、报送: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版“成果登记表”(打印不拘泥形式,正反、单页均可,可进行版面调整,删去填表说明等操作;一式两份以上,其中登记单位留档一份;仅封面第一完成单位盖章)。
6、批准:登记单位盖章处理,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