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软件公司开发虚假股票软件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入刑

西安某软件公司拥有一定的软件开发能力,但该软件公司经营者未将技术力量用在正途上反而助纣为虐,为网络诈骗人员开发犯罪用的虚假股票软件。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该软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均被判处刑罚。

西安一市民在网络上被人以推介优质股票为名诈骗7000余元随后报案,在侦办该起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西安某软件公司有开发虚假股票平台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顺藤摸瓜查获该软件公司,并当场抓获了麻某、薛某等人。随后该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软件公司
经调查司某是该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是销售总监,薛某是技术主管;该软件公司还招聘了多名软件开发人员共同开发金融软件。自2018年起到案发时止,该软件公司开发了一系列的股票金融软件,其中包括诈骗犯罪所用的虚假金融软件。该软件公司明知不能提供从事证券交易的资质证明文件,但仍开发虚假金融软件。该虚假金融软件只接入证券金融市场股票数据,资金却没有流入证券金融市场,且客户资金没有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通过该虚假平台骗取客户亏的钱和交易时的建仓费、配资产生的利息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软件公司明知他人要求开发软件可能会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为他人开发软件,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被告人司某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麻某、薛某是该软件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对三人判处刑罚。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麻某、薛某归案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清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可对单位及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麻某、薛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软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客户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仍为客户违法开发金融软件,放任客户利用该公司开发的金融软件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亦已构成犯罪。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用在正途上可创造价值、造福社会;用在非法用途上则可能会危害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最终会导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后果。望西安软件行业从业者以本案事例为戒,切勿因利而作恶,否则将自食恶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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