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社会治理、改善民生服务的作用,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社会治理、改善民生服务的作用,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应当坚持共享开放、应用创新、普惠全民、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应当坚持全省一体化发展。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数据管理机构。

省网信部门负责对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工作进行监督,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的规划、指导、考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大数据应用和开放的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大数据应用和开放工作。

第二章?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

第六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和运营,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

公共机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第七条公共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维护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包括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对公共信息资源目录进行登记注册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八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会同保密、编制、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信息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负面清单外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共享。

第九条?公共信息资源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计划,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对拟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原则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通过共享可获得的公共信息资源数据,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地方分级分类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公共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共享数据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汇聚共享。

第十三条?公共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公共机构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

第十四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公共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获取的共享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公共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开放数据向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汇聚开放。开放数据敏感的应对其脱敏后开放。

第十六条公共信息资源按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获取无条件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申请者应当向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提交数据使用申请,说明数据用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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