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2018年最新修订版)

河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表彰在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河北,依据《河北省专利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由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资金列支。
第三条  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成立省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局等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联合组织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工作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选办公室组建,成员由知识产权、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五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发展政策的企事业单位;
(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必须是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四)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
(五)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  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其中:
一等奖不超过5项;
二等奖不超过10项;
三等奖不超过10项;
优秀奖不超过25项。
第七条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
(一)符合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样品或实物的照片;
(四)专利奖申报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五)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起到重要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批准发布施行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要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
(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八)评选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和接受专利奖的申报。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二条 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设计理念表达良好,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将专家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对评审意见进行函审,确定拟授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
拟授奖专利项目,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www.hebipo.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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