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鼓励西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制定了《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和陕西省《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9号),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创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新发展、追赶超越目标任务,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从西安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自愿申请、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包括: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在专利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专利创造类只资助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五条 申请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对于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3500元;对于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
第六条 授权资助
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元资助。
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当年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当年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高校、院所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较上年度增幅超过10%,对增加部分,按照5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再资助1500元/件。
获得美日欧韩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每个国家3.5万元资助;获得“一带一路”沿线企业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实际申请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件专利申请资助最多不超过4个国家(地区)。
第七条 专利奖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当年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5万、3万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额度要求
每个单位每年专利创造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九条 贯标资助
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且当年专利申请量较上年度增幅超过20%,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企认定的,给予30万资助;
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认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 维权援助
对涉及专利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可向西安市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提供免费咨询。
第十三条 专利诉讼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按照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事业单位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终审胜诉,给予单位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维权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专利运用
第十四条 专利交易
对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给予资助,资助办法按西安市技术交易相关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质押
鼓励企业使用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办法按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监理和审核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专利宣传、培训和服务
第十七条 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
对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各类知识产权公益性组织开展的各类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经前期备案和资料审核,受众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给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