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行调整

日前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下发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行调整。作为业内人士所称的“五大互联网文化行业牌照”之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针对的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各类监管变化都会牵动市场玩家的神经。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部将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今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 “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现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剧(节)目、表演”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同时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经营范围。

调整后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对于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而对于原经营范围含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拟从事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此后,对于不符合最新通知规定的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将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还将全面摸查辖区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情况,清理“僵尸企业”。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1个月内提交取得许可证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对取得许可证超过180日且逾期未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注销相关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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