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陕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意见,平稳有序做好2019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提名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评奖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组织开展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
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和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机关纪委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监督工作。
二、奖种设置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诚信,仍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实施后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卓越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科学界认可。
(三)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转化推广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本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授奖等级、数量及奖金标准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不超过3项,奖金数额为2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或组织所得,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每年不超过2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上述三类奖种,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四、提名工作
(一)提名材料及系统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提名书及填写说明,升级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业务系统,保障提名、网络评审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名条件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在陕全职工作)可提名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人选、组织):
1.单位提名。可提名的单位包含: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2.个人提名。可提名的个人及条件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下同)、2009年(含)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最高奖获奖人(历年来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奖人、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获奖人,下同),可3人联合提名1项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可独立提名1项除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