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兰州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汇编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兰州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年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二、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本扶持政策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

三、扶持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示范带动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坚持政策透明、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及时扶持、方式灵活的原则。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兰州

1.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兰设立总部。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兰设立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分支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根据经营规模,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

(二)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

1.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用地方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优惠;在用水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实现工商业用水价格并轨;

2.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的电子商务楼宇内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区及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税务、工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办证、注册等方面提供全方面免费服务。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1.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助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增长和纳税贡献。对纳入我市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年销售额增长和年纳税综合贡献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5-10万元的补助。

3.支持本地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对本地企业在我市新建运营型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补助,并对其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等运营费用,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20万元。

5.支持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装机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对装机人数排名前10名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6.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全市每年扶持20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且销售额列前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社),对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10万元。当年在电子商务平台登记注册开店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创业青年,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创新发展

 1.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2.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万元的扶持(奖励)。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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