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优惠政策汇总

1、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产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再投资退税的范围和比例。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8、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9、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竟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 土地出让金方面

1、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在石家庄高新区内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分所(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凡征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高新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农民各种补偿外)减收25%,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高新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农民各种补偿外)减收40%,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3、对世界500强企业来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上述建设性项目,其土地使用金高新区地方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农民各种补偿外)减收35%,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三、 支持企业技改、开发方面

1、在石家庄高新区内新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递增20%的,按其第三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开拓国内市场。项目单位匹配与高新财政支持资金等额的自筹配套资金。
2、对世界500强企业来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凡年利税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三年递增15%以上的,按其第三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企业自筹配套资金应达到高新区财政支持资金总额的70%。
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

四、 其他方面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拓国际市场。高新技术企业凡利用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免收场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2、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出国留学人员,由高新区人事部门给予入市指标,办理迁移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石落户,不受指标限制。
3、对来石家庄高新区投资的国内外重点客户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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