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全文

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第二章 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确定本市行政区域的软件企业认证机构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组织认证机构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工作,审核批准认定、年审结果;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决定的异议申诉;
(五)负责将相关结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六)负责与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委托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等机构作为重庆市软件企业认证机构,负责软件企业认证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工作,提出认证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软件企业年审、复审工作,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认证机构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接受主管部门对软件企业认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二)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的自主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中的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提交的资料和认定流程:

(一)认定提交的资料

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企业拥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7.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收入总额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及境外相关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8.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流程

1.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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