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了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基本要求凡参加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经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并取得认定的资格。否则,不得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

二、申报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

三、供应商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合法的法人身份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和售后服务;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和合格的产品;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履行了交纳各种税款和社会保障的义务;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没有走私犯罪记录;认真履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未违反省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供应商资格申请、认定的程序:  申请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到省采购中心领取并认真填写《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同时附本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和经营情况说明书,一并送交省采购中心。  省采购中心依据第二条之规定,对供应商所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经初步认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省采购中心对批准认定的供应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给《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书》。

五、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参与竞争,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规范其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在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的有关法令、法规,标书要科学、规范,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谋取暴利。

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未经省采购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变更、更改合同条款和分转合同。凡违反合同约定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省采购中心制定的结算办法执行,不得违反规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拨款。

六、对虚报资料、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公告社会,三年内不准其申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七、供应商有权对省采购中心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向财政厅或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八、省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一年一审,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在《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书》上加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年检专用章”。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九、具有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省采购中心办理其变更手续。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授权省采购中心负责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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