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盗版认定的法律依据

软件著作权保护目前主要法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就软件著作权保护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1.软件著作权登记;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侵权的认定;3.软件著作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程序以及登记效力,软件登记的立法瑕疵。
目前中国版权局指定办理软件登记的主管部门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8年9月。中心基本职责为: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在国内拥有一家代办机构即北京版权局。
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并非强制登记,软件登记的效力也并非绝对效力。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规定,软件登记应当提供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软件登记主管部门受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无实际意义。因为登记主管部门不作实质审查根本无法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软件,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其效力。
2.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仅凭软件界面、目录结构、菜单结构和软件本身所在的版权声明无法查明其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双方诉诸法律时,法官一般会要求双方提供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并会委托相关部门对代码进行鉴定。如果其中一方无法提供能够编译的源代码,那么,该方就应该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当事双方都能够拿出软件源代码(这种情况常见于一方因为工作关系或者合作关系接触了另一方的源代码的情况)。则必须要将双方的源代码与软件登记部门留存的档案进行比对,但因如前所述,软件登记部门所留存的源代码极少,根本无法进行比对,故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认定目前极其复杂与困难。

目前司法界公认的识别侵权盗版软件的方法和步骤:

(一)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如果这两者完全一致,就可以认定没有手续而拥 有该软件并进行使用或销售者为软件侵权者;如果并非完全一致,而只是大部分一致,就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下面的步骤。在比较过程中,要注意三英寸盘与五英寸般的区别,碰到这样的情况时,最好将比较的内容列于纸上,更方便识别。

(二)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工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三)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侵权销售者经过修改的软件与正版软件不可能在这些方面都完全一致,但是因为其修改的只是少数部分,所以两绝大部分文件的表观现象都应是一致的。

(四)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加密、解密过程选暂且不去管它,只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于屏幕显示,要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五)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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