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害案一审胜诉

引发广泛关注的“侵害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近日一审落幕。不堪忍受诽谤者网上攻击的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起,被告王某连续发表了三篇毫无根据地对“西安弈聪”商业信誉声誉进行污辱诽谤的文章,其中一篇名为《遭遇骗子公司-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文章,甚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建超进行人身攻击,该帖中指名道姓对原告直接辱骂和攻击,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大都带有攻击性。上述攻击文章,给原告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本案中,帖子在被告网站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有关帖子予以删除,并刊登对原告西安弈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致歉声明,刊登声明内容应经本院审定,声明保留四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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