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效益不能靠加班来换取,那样只会搞的软件开发人员怨声载道

为了保护软件开发人员的休息权,我国法律对软件公司延长软件开发人软件开发人员作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加班已成为一些软件公司普遍的“生存方式”,有的软件公司的利润完全建立在超时加班、压缩人工成本上。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职场人在公司平均工作时间为8.38小时。30.3%的人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最长为16小时。“朝九晚五”成了“朝九晚无”。

软件开发人员的加班

从本报信访接待来看,软件公司违法加班的手法主要有:一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名,增加考核指标,让软件开发人员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才能拿到全额工资;二是以实行“特殊工时”

为名混淆概念,既延长了软件开发人软件开发人员作时间,又逃掉了应该支付的加班工资;三是逼迫软件开发人员“自愿加班”,这在一些白领当中较为普遍。加班加点过多过滥,除了对软件开发人员构成伤害外,也对我国实现充分就业、拉动内需,甚至安全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对于雇主而言,表面看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实际上,让软件开发人员长期处于疲惫、恐惧状态下工作,工作绩效难以持续提高,甚至很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埋下生产安全隐患。

如何正确实施加班?应遵循这样四个原则:一是工作需要。比如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二是协商一致。软件公司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和软件开发人员本人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三是遵守限度。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障软件开发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四是把握例外。即只有出现紧急事件,比如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软件公司突破上述规定,且职工不得拒绝加班。软件公司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公司效益不能靠加班来换取,那样只会搞的软件开发人员怨声载道,那种缺乏人性化管理、长期靠拼体力加班的软件公司,必然缺乏持续竞争力,被市场淘汰也是早晚的事。而关爱职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转型才是经营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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