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适应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需要,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安排软件资金。
第三条 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高端核心器件)、软件信息服务、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产业服务等。
第四条 软件资金支持原则
(一)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核心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各软件产业基地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二)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宁波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素质,做大做强,打造“宁波软件”品牌。
(三)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软件企业成为宁波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四)绩效优先原则。以绩效目标作为软件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判断标准,确保软件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扶持政策
(一)根据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软件孵化器)的,按基地认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不超过100元的补助。单个基地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引进入驻补助。根据各特色集聚基地(或软件孵化器)年度内新引进、入驻企业数量,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给予基地一定补助。其中: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1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补助4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是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的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补助5万元。单个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或软件孵化器)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引进、培育扶持政策
(一)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宁波,或本地资本投资软件企业,可享受新投资软件企业补助。对于在宁波实际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两年内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人员30人以上,可根据其社会效益、人员规模等因素,经评定,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不高于6%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所在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
(二)企业综合素质提升奖励。
1、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在优秀产品及服务、标准起草、CMMI、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出口、动漫游戏、新创业等领域开展“优势企业培育示范”评定,分别给予10-30万元补助。
3、企业上规模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 软件企业研发及产业化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软件产品登记,对在宁波市登记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免费登记,每件产品测试和登记费用2500元由政府支付。
(二)每年制定软件产业重点支持方向,对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导向的软件产品,经评审择优确定后,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投入和产业化效果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分档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所在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重点支持物联网、云计算、行业应用软件、移动互联网、嵌入式系统、高端核心器件等领域。
第八条 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和创业扶持政策
(一)“IT人才驿站”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开展“IT人才驿站”建设,对经过认定的市级IT人才驿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驿站免费提供住宿给海外留学归国、国内全日制本科以上的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生,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奖励给驿站建设单位,专项用于IT驿站的住宿补助,按照每一位入住毕业生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人住宿不超过4个月的标准补助,单个驿站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人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