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领受权利、许可证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订立应税合同,设立营业账簿四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使得纳税人对除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外的其他三类印花税的缴纳容易产生困惑。本文结合案例,提示这三类应税行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应关注的风险。

  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投资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印花税征缴容易出现两类错误:一类是认为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书立了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这样容易造成多缴印花税;另一类是接受投资方将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容易造成少缴印花税。

  防范第一类错误时需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产权转移书据”解释为“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订的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协议,即股权投资协议,虽然实现了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这种转移并不是通过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方式实现的,所以股权投资协议不能归集到印花税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中,即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语境下的“产权转移书据”,加之前述股权投资协议也不属于其他印花税应税凭证,故不应当缴纳印花税。

  防范第二类风险时需把握:纳税人设立营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确定,即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故纳税人接受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设立营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受营改增的影响,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即可。

  二、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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